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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7條

監查機構應置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至少各一人。 二、具有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至少一人。 三、具有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高級非破壞檢測人員至少二人。 前項第三款之人員,應具全體積檢測及表面檢測方法之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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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