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 第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4條

興建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 一、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查證其執行。 二、審查驗證材料證明文件。 三、見證或查證製造與安裝製程、銲接、熱處理及非破壞檢測作業。 四、見證最終壓力測試。 五、確認一次圍阻體結構施工報告經權責設計機構審查、簽證及經營者核定。 六、見證經選定之檢驗作業。 七、確認設計規範及設計報告經相關持照專業工程師簽證。 八、確認壓力及真空釋放閥數據報告經相關權責機構簽證。 九、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 十、簽證經營者數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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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