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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 第15條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鑑定測驗成績及格標準如下: 一、筆試測驗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再鑑定測驗不及格人員,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停止其運轉操作工作,並得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 一、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接獲第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申請第二次補考。 第二次補考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請補考。 第二項規定補考之申請,應於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日起九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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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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