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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5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一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報考前項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四、同類型核子反應器第一階段測驗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依附件三或附件三之一之規定。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測驗合併實施時,報考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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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