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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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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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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