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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6條

核子事故發生於核子物料之運送過程中,而核子物料係在同一運送工具內或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同一核子設施內,其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由數經營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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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