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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2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 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 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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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