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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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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第3條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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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