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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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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