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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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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外交部以外之機關,認為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而宜由其主辦或與外交部共同主辦者,應依本法
第四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函請外交部同意或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始得辦理。 外交部認為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宜與其他機關共同主辦或由其他機關主辦者,得洽請其他機關或報請行政院同意,與其他機關共同主辦或由該其他機關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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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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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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