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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 主辦機關得委由各相關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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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