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 主辦機關得委由各相關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