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多邊條約提出保留條款時,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於存放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時,一併提出保留事項。 前項保留事項得以納入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或以其附件方式提出。 主辦機關接獲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為之修正決議後,應視情況急迫性與必要性,擇期與締約他方重新談判,並儘速將談判情形向立法院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