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時機緊迫,指為緊急處理建交、國外設處、人道救援、因應國內外重大災害、疫情防制及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重大利益及增進人民福祉所需之特殊情況。 本法第七條所稱經行政院同意,指主辦機關得以當面請示、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等方式行之。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報請行政院辦理時,其未有中文本者,亦應附中譯本。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