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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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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
第七條
所稱時機緊迫,指為緊急處理建交、國外設處、人道救援、因應國內外重大災害、疫情防制及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重大利益及增進人民福祉所需之特殊情況。 本法
第七條
所稱經行政院同意,指主辦機關得以當面請示、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等方式行之。 主辦機關依本法
第八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報請行政院辦理時,其未有中文本者,亦應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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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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