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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前項請領,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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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