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植物診療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