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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非依本法第六條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下列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 一、植物治療師。 二、植物醫療師。 三、植物診治師。 四、植物保護師。 五、植物醫(學)師(生)。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使人誤認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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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