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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植物診療師公會於其章程修正、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異動時,應送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並應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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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