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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8條

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機構如下: 一、植物診療機構。 二、設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程之大專校院。 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 四、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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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