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診療師法 › 第14條

植物診療師法 第14條

植物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