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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規費,遺失、滅失者並填具具結書,毀損者並檢具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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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