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植物診療機構無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發給開業執照之情形者,始得申請開業登記。前項開業登記之申…第3條植物診療機構申請開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預定使用名稱,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開業執照規費,向…第4條前條申請開業登記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予以登記者,應發給開業執照。直轄市、縣(…第5條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規費,遺失、滅失者並填具…第6條植物診療機構歇業、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有復業者,應自復業前三十日內,填具申請…
← 第6條看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