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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3條
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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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會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醫療收入。三、建教合作訓練收入。四、捐贈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醫療支出。二、研究發展支出。三、建教合作訓練支出。四、診療費用減免優待…
第6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款。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第7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
第8條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業務主管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業務主管副處長及會計處副會計長…
第9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本基金運用計畫之策訂。二、關於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三、關於…
第10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並得邀請有關…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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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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