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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主管副秘書長 、業務主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會計處會計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會聘請 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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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