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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6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應協調機器腳踏車經銷廠商,於出售機器腳踏 車時,儘可能附贈符合第二條第一款之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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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