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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開發單位評估機場營運產生之噪音影響,應依規劃之最大運量、飛航機種 預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並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分析主要及次要影響範 圍及訂定防制對策。 前項噪音之影響範圍內,涉及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宅或其他易受 飛航噪音干擾之土地使用,開發單位如採取搬遷或其他補償措施,其處理 方式及可行性,應先行規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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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