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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開發單位申請機場之開發,應評估機場跑道及各項建設工程設施所增加之 不透水面積,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資源之影響,並訂定排洪計畫 及地下水資源保育計畫等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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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