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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3條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所產生之影響,其影響程序、範圍及對象可 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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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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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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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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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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