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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10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0條
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辦理前條專案管理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四、廠商資格條件或評選項目。 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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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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