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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研究工址相關範圍既有地形圖、測量、地質、土壤、水文氣象、材料等資料蒐集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調查及研究。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研擬及比較評估。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研究。 十二、初步運輸及交通衝擊評估。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十四、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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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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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