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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一、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三、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四、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七、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八、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 九、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十、設施安全之評估。 十一、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十二、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 十三、價值工程分析。 十四、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十五、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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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