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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3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 前項技術服務,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不得由其他人員或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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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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