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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5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 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 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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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