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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為辦理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與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及檔案管 理與應用政策之諮詢,設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機關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組成,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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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