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 第9條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檔案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規…第3條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10條本局為辦理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與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及檔案管理與應用政策之諮詢,設國家檔…第11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第12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核定之。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8條看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