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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2條

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規劃、擬訂事項。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協調推動事項。 三、檔案目錄之彙整及公布事項。 四、各機關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之審核事項。 五、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與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之 規劃、推動事項。 七、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等規劃協調 事項。 八、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劃、推動事項。 九、全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事項。 十、檔案管理及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及檔 案管理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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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