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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 第4條

檢定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 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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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