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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 第8條

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 。 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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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