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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 第9條

檢定考試由考選部組設檢定考試委員會辦理。 檢定考試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以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 ,由左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得為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者,得為普通檢 定考試委員。 三、曾任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或中醫師考試典試委員,或經 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或中醫師檢覈及格曾執行中醫業務十年以上聲望 卓著者,或因考試科目需要,具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 試典試委員資格者,得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 主任委員由考試院派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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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