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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 第5條

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列類科及應試科目,如有增減或變更時,由考選部於考試六個 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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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