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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登記帳目,予以結算,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送經主辦會計核轉機關長官核章後,分送會計室、總務科各乙份,一份留出納室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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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