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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4條

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交易之面值額,貴重物品依估計價格,但無法估計之貴重或偽造贓證物,每件均按新台幣一元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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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