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 第3條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3條

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辦理印鑑更換。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