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第10條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0條

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資料,有複製之必要時,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指定專責人員製作,並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及其份數。 檢察機關之卷證有複製之必要時,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指定專責人員在辦公處所內為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