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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6條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偵查終結時,其製作之書類,不宜詳載國家機密之內容。 前項案件,如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職權或聲請送再議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相關之卷證,應由專責人員遞送該管法院或上級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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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