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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3條

扣案毒品銷燬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扣案毒品於判決確定前,偵查中經移送機關向檢察官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於徵詢被告意見後,得以處分命令銷燬之。 二、扣案毒品之銷燬事宜,由各地方檢察署或由各地方檢察署委託其他地方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辦理之。 三、贓物庫收受承辦檢察官處分命令,辦理銷燬事宜時,應先查核欲銷燬之毒品品項、數量是否相符,且確定在贓物庫、法務部調查局毒品保管專庫或在其他代保管處所,再依處分命令造列銷燬清冊,函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高檢署)或褔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以下簡稱金門高分檢署)核准。有發現毒品未在贓物庫、法務部調查局毒品保管專庫或其他代保管處所情形,應即報請承辦檢察官處理,不可預為列冊函報銷燬。 四、扣案毒品銷燬之過程,應由第二款辦理銷燬之機關全程錄音錄影,銷燬後應檢具銷燬紀錄、照片及錄影光碟(一式三份),由移送機關、檢察官留存及函報高檢署或金門高分檢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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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辦法所稱扣案毒品,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查獲而扣押,經檢察官認定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第4條扣案毒品銷燬前之啟封、取樣留存、鑑定及封緘之處理程序如下:一、扣案毒品銷燬前,檢察官應先指揮…第5條扣案毒品如合於醫療、研究或訓練用者,於銷燬前,保管機關應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第6條扣案毒品於銷燬前之保管事宜,依「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地方檢察…第7條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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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