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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 第7條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7條
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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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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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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