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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4條

扣案毒品銷燬前之啟封、取樣留存、鑑定及封緘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扣案毒品銷燬前,檢察官應先指揮移送機關將扣案毒品送鑑定機關鑑定並由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取樣留存,取樣留存之毒品及其他待銷燬之扣案毒品應分別封緘,並於移送地方檢察署時,分別辦理入贓物庫之事宜。 二、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取樣留存時,應依包裝分別為之且取樣留存之樣品不得少於淨重五十公克(或五十毫升)。 三、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就扣案毒品之啟封、取樣留存及封緘等過程及方法,應全程錄音錄影並應詳實記載於「扣案毒品啟封、鑑定、取樣留存及封緘紀錄表」(如附件),送交檢察官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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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辦法所稱扣案毒品,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查獲而扣押,經檢察官認定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第3條扣案毒品銷燬之處理程序如下:一、扣案毒品於判決確定前,偵查中經移送機關向檢察官聲請或檢察官依…第5條扣案毒品如合於醫療、研究或訓練用者,於銷燬前,保管機關應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第6條扣案毒品於銷燬前之保管事宜,依「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地方檢察…第7條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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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