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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5條

扣案毒品如合於醫療、研究或訓練用者,於銷燬前,保管機關應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公告,各有關機關(構)得依前開規定向該檢察機關申請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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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