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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告誡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 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 四、認定之機關及文號。 五、告誡事項。 六、告誡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七、年﹑月﹑日。 前項告誡書應送達受告誡人,並附記受告誡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告誡書之 翌日起十日內聲明異議,以聲明異議書向認定之警察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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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