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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案件時,應通知選任之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律師之選任,應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其人數不得逾三人。 前項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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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